1.合同定价方式:根据每车538元
2.付款方式:
1.按实结算(以甲方现场发放的渣土运输单位结算依据)。2.付款人:长沙市芙蓉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国库集中支付)。3.付款方式:按季度按时结算(按财政实际结算为准)。4.定点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具体时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5.渣土外运包含渣土运输费、弃土费、保险、乙方管理费用、税金等渣土场外一切费用。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01)
3.预付款保函: 否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5-17 —— 2026-05-16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质量要求
1.采购人按照中标价与中标人结算。
2.采用中标人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
3.中标人要保证采购人所需设备随叫随到,驾驶员、操作员须服从采购人现场管理人员安排。
4.中标人需能提供渣土运输车的合法证明文件(车辆登记证书发票或设备供应方的合作协议书),相关设备需在有效期内。
5.所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或操作资格证件。
6.中标人须承担驾驶员、操作员的工资、交通费及油费、车辆保险、车辆违章、维护维修等所有与车辆相关发生的费用。
7.中标人所负责其派出的驾驶员、操作员的安全责任,并为其派出人员购买相应的人身安全保险。采购人不得承担中标人所派出的设备与人员(操作员、驾驶员)所产生的任何安全与经济责任(如丢失或偷、盗和损坏等)其设备停放施工现场的相关责任亦由中标人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由采购人自由组织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一般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按质量要求进行验收(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乙方必须等甲方通知在进行设备与人员的调动和执行。不得擅自进行调动。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及时进行调整通知。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采购人按照中标价与中标人结算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采用乙方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
2.乙方保证采购人所需设备随叫随到,驾驶员、操作员须服从采购人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
3.乙方需能提供渣土运输车的合法证明文件(车辆登记证书发票或与设备供应方的合作协议书),相关设备需在有效期内。
4.乙方保证所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或操作资格证书。
5.乙方承担驾驶员、操作员的工资、交通费用、车辆保险、车辆违章、维护维修等所有与车辆相关发生的费用。
6.乙方所负责其派出的驾驶员、操作员的安全责任,并为其派出人员购买相应的人身安全保险。采购人不承担乙方所派出的设备与(驾驶员、操作员)所产生的任何安全与经济责任(如丢失或偷(盗)和损坏等)。其设备停放施工现场的相关责任亦由乙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或其他人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
2.甲、乙双方如有以下根本违约行为之一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不依约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2)擅自解除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合同中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法院提供诉讼。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及双方签订,盖章后方可生效。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