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河北昌黎经济开发区南区管理处委托,******有限公司于2025年6-7月对******人民政府2015年第八批次11号建设用地地块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调查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相关规范导则的要求进行,经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对该地块及周边的污染源调查,进行了污染物的识别,通过布点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和建议:
(1)******人民政府2015年第八批次11号建设用地地块位于昌黎县向海大道南侧、碣石路东侧,地块中心坐标:经度119.203889,纬度39.692525,地块占地面积26388.60平方米。地块北侧为向海大道,南侧为农田,西侧为碣石路,东侧为空地。
(2)通过收集地块现状和历史资料及相关文献,分析******人民政府2015年第八批次11号建设用地地块及周边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调查访问,对该地块进行污染物的识别及交叉污染分析,根据污染识别结果,本次调查识别出的关注污染物为有机氯农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砷、汞、镍、氟化物、多环芳烃、氨氮、石油烃(C10-C40)、苯、甲苯、二甲苯。
(3)本次共布设11个土壤采样点位,取样27件,其中包括4件现场平行样。检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45项基本项目、pH、有机氯农药14项、酞酸酯类(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水溶性氟化物、氨氮、石油烃(C10-C40)。根据检测结果可知,本地块土壤样品中有检出因子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5216-2022)第一类用地用地筛选值。
(4)本次共布设3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取样4件,其中包括1件现场平行样。检测因子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常规35项因子、镍、有机氯农药14项、酞酸酯类(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石油烃(C10-C40)。根据检测结果,地下水样品中pH、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亚硝酸盐氮、氟化物、氯化物、硝酸盐氮、氨氮、锰、锌、钠有检出,其他因子未检出。有检出因子中的pH、高锰酸盐指数、亚硝酸盐氮、氯化物、硝酸盐氮、氨氮、锰、锌、钠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地下水标准限值;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硫酸盐、氟化物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地下水标准限值,但未超过IV类地下水标准限值。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硫酸盐超标主要受区域地质环境影响,与本地块人为活动关系不大,通过查阅文献《昌黎地下水资源调査评价与开发利用研究》(河北水利,2016(000)003),昌黎县地下水中氟化物在近海地区、滦河东岸下游及朱各庄、吕黎城关一带超标,属于区域原生水质问题,与本地块人为活动无关,且地块及周边浅层水不做利用,敏感性较低。因此,人体直接饮用和直接接触的可能性较小,不影响地块下一步的开发利用。。
综上所述,本地块土壤检测因子检出值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无需进一步开展补充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