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名称:佳亨路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二、采购预算:
1、项目预算(上限值)总价:316.854486万元,单价详见财评出具的工程量清单。
2、报价说明:
(1)供应商自主报价,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现行的相关计价要求编制报价,并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本项目合同定价方式为固定单价。
(2)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最高限价总价,报价中每个分项工程单价,也不能超过招标控制价中对应分项工程的单价;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不含税133338.3元)不允许变动,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三、工程概况:
******街道,主要对佳亨路市政道路、弱电及排水等相关配套设施进行提质改造,包含道路提质改造、弱电管道预埋、排水改造以及周边相关设施完善,改造范围长约385米(具体采购内容以审核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2、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其中施工场地临时水源、临时电源、临时排污口、建筑红线以及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等情况均能满足施工条件。
3、本工程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可自行踏勘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踏勘费用和发生的意外情况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在响应前应充分了解并明确知晓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充分考虑商业利润及风险,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采购人不再出具现场踏勘有关证明。
二、相关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达到国家竣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技术标准和要求:
1、项目工期:90日历天
1.1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的工期制定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1.2供应商承诺的工期提前于采购人所要求的工期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报价总价中。合同履约过程中采购人不会向供应商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1.3供货商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工程暂估价项目和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2、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工程质量达到现行国家竣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工程所需材料与设备清单:详见财评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材料产品质量、规格应符合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
4、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1)《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
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年版)
3)《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CB55019-2021)
4)《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21)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2013版)
6)《长沙市绿色市政建设和管理办法》
7)《长沙市城市道路形象提升导则》
8)《长沙市城市道路设计指导意见》
9)《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等。
5.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5.1供应商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安全施工职责。
5.2供应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5.3供应商应对其由于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5.4.供应商应为本项目编制详细、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计划。
5.5供应商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拟派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5.7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
5.8供应商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5.9供应商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5.10供应商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负责项目相关全部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供应商应根据国家和地方对安全文明生产的相关要求,必要时需增加投入,确保本合同期间内无安全伤亡事故,施工现场及施工影响范围内如出现供应商工作人员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安全事故的,由供应商自行处理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如导致采购人由此承担相关责任的,采购人承担的相关所有责任最终由供应商实际承担。
6.环境保护要求
6.1供应商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2供应商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供应商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3供应商应为本工程制订环境保护管理措施计划。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4供应商不得在本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供应商应在环境保护管理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供应商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7.人员要求
7.1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拟定好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专职安全员1人,并提供好相应岗位证书和在本单位近一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在建岗位人员不得有其他在建项目。
7.2本项目质保期内的保修工作人员仍应具备7.1的配置要求,所有为本项目配置的工作人员,供应商应与其签订合法的劳动、劳务等协议,并为所有工作人员购买了社保及(或)商业意外保险。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劳动、劳务、工伤等纠纷的,由供应商自行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与采购人无关,不得影响本项目的正常进度,否则供应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施工及质保期间内,采购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进度检查、月度或节点、过程抽样验收,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采购人书面意见作出整改和反馈。项目须配备专属项目管理平台或工作群,采购人可随时跟踪、调度、提出意见。
在成交供应商服务过程中,如发生自身人员或第三者、公众及环境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其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与采购方无关,如采购方由此而承担的相关责任,最终实际由成交人承担;?
8.材料、设备要求
8.1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以及其他相关附属工程施工、材料全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采购,工程用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现行材料技术规范和标准,且应有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书。成交供应商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采购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8.2成交供应商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成交供应商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成交供应商应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3.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第8.3.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采购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3.2成交供应商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采购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 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采购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经供应商签认的书面指示;采购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采购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9.其他要求:
9.1供应商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9.2按进度报备采购人的相关要求,每月按实报施工进度。
9.3本项目严禁挂靠、转包、分包,一经核实挂靠、转包、分包的,将被取消成交资格,已签订合同的,合同终止,成交人应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1、项目工期:90日历天
2、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一、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1、质保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执行。
2、工程缺陷责任期(质保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如成交供应商无任何违约行为,采购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如成交供应商存在相关违约行为的,采购人应扣除违约金及赔偿款项等再予以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成交供应商应付的违约金及赔偿款项等费用的,成交供应商应补足差额部分。
3、保修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工程主体及附属物。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凡属于承包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缺陷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等)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承包方维修造成甲方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方保修责任范围。
4、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24 小时内派人 维修施工。如果乙方在接到保修通知后 24 小时内未进场施工的,甲方可委托其他 人员修理,乙方须承担所有费用及赔偿,维修项目以业主和其委托的施工人员共同 签署的书面确认为依据,发生的维修费用从乙方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责任方实施维修。
4、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设计图纸要求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二、付款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2.付款方式:(1)根据实际工程量×成交单价据实结算,工程进度款支付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 80%,最终结算金额以长沙市开福区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的竣工结算结果(开福区审计局抽审项目以其审计结果)为准。结算报告出具后,工程款累计支付不得超过结算金额的 97%,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后期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支付工程尾款。
六、验收标准:????1、验收主体:长沙市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2、组织形式:由长沙市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组织竣工验收
3、验收时间: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4、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5、验收程序:(1)在向采购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路面等表面;清洗和擦洗所有石材和所有金属面;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2)供应商应按要求,向采购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附件资料,采购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成立验收小组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3)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出具验收报告书。(4)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应将验收资料、原始记录、验收结果、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5)供应商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6、验收内容:依据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进行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进行验收。
7、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
(1)按本采购项目的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有关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规范进行验收。
(2)如发生非供应商原因(如极端天气不可施工、设计发生变更、施工过程中需变更工程量等)将造成工期延误的,供应商应事先与采购人、监理方(如有)等相关单位协商,取得采购人及监理方(如有)同意,供应商并保留书面的协商记录。上述经采购人确认的工期延误,供应商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3)供应商违反合同相关约定的,须向采购人承担违约责任,每违约一次,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剩余未支付的合同款项,采购人有权视情形不予支付或扣除违约行为所对应款项,造成采购人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4)除另有约定外,如因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供应商应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每逾期一日,按2000元/日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如供应商拒绝支付的,采购人有权将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竣工延期达30日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供应商应退还已支付的所有费用,未支付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且供应商还应按本合同暂定价款的【20】%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造成采购人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5)本合同约定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守约方向第三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款,或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如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赔偿款项等,采购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而无须供应商同意或认可。
8、争议处理:
(1)验收结果争议:供应商对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存在异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
(2)合同履约争议: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9、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10、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人:
(1)采购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施工图纸及项目基础资料等施工现场前期准备工作;
(2)采购人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
(3)采购人负责组织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及工程计量工作;
(4)采购人对施工内容进行验收工作。
(5)供应商的施工质量未达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6)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办理付款手续。
供应商:
(1)、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以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加强现场组织协调、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开工前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交叉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
(3)、开工前应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4)、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查看施工场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居民等。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阻工),若发生非不可抗力或非因发包人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5)、负责施工场地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经发包人批准后在发包人提供的水、电设置点装表计量使用,其水、电设置点的装表、维护、管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水的装表点设置在发包人提供的水的总阀出口处,电的装表点设置在变压器的低压端处。承包人负责完成由设置点起至施工区域内的水、电、通讯线路的架设及施工通道的修建;
(6)、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或专门机构。由于承包人原因破坏的公共设施,由承包人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
(7)、保护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影响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8)、在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9)、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手续:建筑节能相应要求、施工场地交通、夜间施工许可证、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以上手续办理,承包人为责任主体,发包人给予积极支持配合。如发生扰民和阻工,承包人应妥善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湖南省及长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各种防护工作。承包人必须在施工塔吊顶端安装红色中强光警示灯,并确保该灯在夜间能正常工作且承担其费用;
(1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人;
(12)、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并且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13)、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长沙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工程完工后,因工程施工所留下的临时便道、各类材料均应全部清理干净;
(1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条例》和《长沙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准》执行,做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如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并相应给予违约经济处罚;
(1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录像资料。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实行标准化管理;
(16)、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擅自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施工场地交叉作业引起的问题,有义务配合解决,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现场总协调做出的决定。本工程有关通信、自来水、强弱电、天然气、军缆、电梯安装、空调安装等专业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时,承包人有义务予以配合,除水电费外,不得向分包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配合费、管理费、协调费等);
(18)、承包人应对分包人提供总承包服务,包括提供全面配合、管理及配套工程服务等。承包人负责管理参与其承包范围内本工程的所有分包人。承包人在工程承包施工范围内就本工程所有分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环保等方面对发包人全面负责,任何分包人的过失,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承担由于分包人过失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19)、承包人应主动协调好与当地村组(或社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新闻媒介等相关方面的关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如对发包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及名誉损失,发包人有权提出索赔;
(20)、对工地作全面的看管,以防盗窃。如因承包人看管不力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
(21)、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22)、严格按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主要进场设备进场施工。承包人设备退场应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
(23)、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14天内,将经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同意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以外的人员、工具、施工设备撤离施工场地,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保修期满时,撤离所有人员和不属于发包人所有的工具和施工设备。所有的清理与处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并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且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4)、向发包人另行招标进场的其它单位提供其所需的标高、定位坐标等技术资料;
(25)、所有分包人的资料由分包人各自收集、整理成册,交由承包人归总,由承包人完成备案。
(26)、承包人应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必须将全部民工工资发放完毕,确保社会稳定。如有拖欠,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工程款,并将承包人拖欠的全部民工工资从工程款中代扣代付。
(27)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七、其他要求:1、中小微企业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2、依据《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外(含境外)工程建设单位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登记备案。省外建筑入湘企业提供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并提供截图加盖公章或具有处于有效期内的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做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