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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市金普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大连市金普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意向/预告
区域:辽宁
源发布时间: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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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良好的卷烟市场秩序,大连市金州区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大连市金普新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我局参照《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研究形成了《大连市金普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1)、《大连市金普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起草说明(附件2)。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30天),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大连市金普新区斯大林路336号大连市金州区烟草专卖局(邮编:116100)。来信请注明“《大连市金普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6日。

联系人:文世杰;电话:******

感谢对大连市金州区烟草专卖局工作给予的帮助和支持。

附件:1.《大连市金普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2.《大连市金普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编制说明

 

 

大连市金州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5月7日         

 

 

附件1

大连市金普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配置市场资源,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金州区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区烟草专卖局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区烟草专卖局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满足消费者需求等因素,对辖区设置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便民利民、均衡发展的原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利民、问题导向、守正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和落实控烟履约要求,零售点布局规划采取容量管理+间距调整******街道为最小市场单元,结合单元人口数量、区域面积、零售点存量和辖区卷烟销量等指标,综合确定各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指导数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单元指导数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并于1月底前通过行政许可窗口及大连烟草外网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区烟草专卖局按照下列标准,每年1月底、7月底前对外发布零售点集中度等级提示:

(一)单元内零售点存量未达到单元指导数95%的,发布绿色等级提示;

(二)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单元指导数的95%但未达到100%的,发布黄色等级提示;

(三)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单元指导数100%的,发布红色等级提示。

零售点集中度等级提示为绿色表示有许可额度,黄色表示有许可额度但该市场单元已趋于饱和,红色表示无许可额度。

区烟草专卖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信息提示和政策宣贯工作,引导和支持申请人理性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区烟草专卖局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本规定限制无法均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第十条 在满足市场单元内零售户存量低于市场单元指导数的前提下,应同时符合以下间距标准:

******街道邻近两个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应不小于100米;

(二)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最近零售点间距应不小于300米;

(三)每个封闭住宅小区内部最多设置5个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应不小于100

村级行政区域内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200米。

不对外开展卷烟零售业务的餐饮、娱乐、服务、住宿及大型商超周边的零售点提出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审核确认后,可不受上述类型零售点距离限制,但需符合许可证管理及合理布局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

******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幼儿园内部或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消防安全标准的、属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属于化工油漆鞭炮石油的、存储易挥发类物质影响卷烟质量存在吸食安全等(因国家和市级以上政府相关规定排除不安全因素允许的除外);

(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征收规划且规划已经公布,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相关证照的;

******消防、文化稽查、卫生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网吧、游戏厅、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等;

(十)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区域;

(十一)实际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相符的;

(十二)住宅小区内、商业办公楼等,除实际经营场所位于地面一层的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大型综合性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内便利店、超市、商场、烟草专业店及生活区惠民市场内便利店、超市类除外);

(十三)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条件,经营场所无法明确业态类型,或未配备独立柜台、货架等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十四)经营场所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餐饮、娱乐、服务、住宿场所;

(十五)主营食品、粮油、蔬菜、鲜肉、服装以及小商品等批发零售的大型综合类市场(主营建材、汽贸、厨具、卫浴等专业市场及生活区惠民市场内超市、便利店除外,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十六)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所在市场单元指导数上限的;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其他不得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情形:

(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申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设置零售点不受单元指导数限制的情形:

(一)自主经营且经营场所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娱乐、服务、住宿等场所,不受最近零售点间距限制;

(二)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中大型超市,不受最近零售点间距限制;

)经营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中型超市,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标准减半;

)非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原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家庭成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的,不受最近零售点间距限制;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到期未延续被注销的,如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且无其他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有关规定的,自注销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原持证人在原经营地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不受最近零售点间距限制;

)能够出具合法有效证明的大连本市特殊群体(军警烈属、特困户、低保户等),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标准不小于30米;

(七)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标准减半;

******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幼儿园灭失或搬离的,原持证人在经营场所、经营性质、经营主体均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最近零售点间距限制;

(九)飞机场、火车(含高铁、轻轨、地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的零售点,按照区域、楼层划分,每区域、楼层可设置1个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标准减半;

(十)规模较大的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可按区域内人员数量每5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但需符合间距要求;

******学校等,为满足校园内教职工、学生的需求,按教职工、学生数量每2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但需符合间距要求;

******居民小区(应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且已经交付使用的),最多设置5个零售点,但需符合间距要求。

第十四条 设置零售点受单元指导数限制的情形:

位于一楼对外开放且经营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超市,受指导数限制,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标准减半。 

第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级以上肢体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国家养老金待遇的除外),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满足市场单元内零售户存量低于市场单元指导数的前提下,与最近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缩减20%。

第十六条 确需扶持或其他特殊情形,设置零售点可不受指导数和距离限制(须经审批机关集体讨论):

(一)因辖区新增大规模项目,导致人口大量涌入,辖区零售网点不足以满足消费需求的;

(二)有政府相关政策需要扶持的;

(三)其他特殊情形确需扶持的。

第十七条 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不受总量、距离和楼层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不占用本市场单元指导数:

(一)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不含卷烟、电子烟);

(二)符合行政区划所在地雪茄烟布局数量要求;

(三)经营场所位于******街道,经营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街道可设置1个

(四)具备雪茄烟经营必要的存储、展示、品鉴等功能,可以满足消费者品吸、存放、养护雪茄烟的需求;

(五)具备与雪茄烟零售业务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

已取得专业雪茄店许可的经营主体,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应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间距100米以内的;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门卫室、公厕、报刊亭、集装箱、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以及实际用途为住宅、公寓楼、写字楼、车库、地下室、储藏室、阁楼,住宅公寓和生活住所的阳台、窗口、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非经营用途场所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指主营业务及货品性质与食杂无关的,店面形象及环境不易于消费者识别为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家电家具、修理修配、车辆租赁销售(机动、非机动)、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美容美发美甲、化妆品店、药妆医械、洗涤护理、鲜花烘焙、卤菜熟食、水果蔬菜、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移动业务服务、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物流快递、服装制售、鞋帽箱包、寄卖典当、古董店、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祭祀佛具、废品回收、农资农具、科教文卫、创意设计、摄影摄像、中介服务、安保服务、宠物服务、按摩健身、畜牧养殖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小学******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办园许可证的单位,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学前托管等场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草专业店、其他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村级行政区域的认定以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城乡分类代码认定。

第二十 本规定中的不小于 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最短可通行间距的测量标准遵循下列规则:

(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二)将申请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心点与最邻近的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心点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

(三)测量时,不得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性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入测量距离;

(四)在测量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等四类卷烟零售业态类型时,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等业态(设有地面一层对外全开放卷烟经营场所的除外)及雪茄烟专业店,经审核确认后,可不作为零售点间距的测量参照;

******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中心点与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作为间距测量的起始点和终止点,按照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金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原《大连市金普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金烟专〔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大连市金普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全面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行业工作要求,全面服务辽宁振兴、促进地区高质量发展,金州区局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打造卷烟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核心,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为抓手,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努力营造“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市场状态,为大连烟草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随着大连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卷烟经营盈利水平呈现较快增长,市场环境、市场状态和消费需求均发生明显变化。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配置市场资源,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相对人合法权益,大连市金州区烟草专卖局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制定了《大连市金普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赋予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的法定职权,我局严格依法履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满足消费者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三、制定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科学规划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采取******街道为最小市场单元,结合单元人口数量、区域面积、零售点存量和辖区卷烟销量等指标,综合确定各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指导数并进行动态调整。既合理满足消费需求、又防止无序过度竞争。

(三)便民利民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便利消费者和零售户经营利益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与稳定,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重点帮扶和政策倾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四)均衡发展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稍紧平衡。

四、主要内容

本规定全文共计三十条:

(一)第一条 总则

(二)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三)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定义

(四)第四条 合理布局的定义

(五)第五条 合理布局规划的原则

(六)第六条 合理布局规划的模式

(七)第七条 单元指导数发布规则

(八)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度划分标准及发布规则

(九)第九条 受理及审批排序原则

(十)第十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标准

(十一)第十一条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

(十二)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情形

(十三)第十三条 设置零售点不受单元指导数限制的情形

(十四)第十四条 设置零售点受单元指导数限制的情形

(十五)第十五条 残疾人扶持政策

(十六)第十六条 确需扶持或其他特殊情形

(十七)第十七条 雪茄烟专营店合理布局规划

(十八)第十八条 不予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

(十九)第十九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影响的规定

(二十)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相关名词定义解释

(二十一)第二十七条 最短可通行间距的测量标准

(二十二)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行规定要求

(二十三)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

(二十四)第三十条 施行及废止

 

 

大连市金州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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