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评标(审)专家评标行为,强化评标(审)专家监督管理,防范履职风险,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度,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形成《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审)专家行为负面清单》,请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深入学习,强化法律法规意识,规范廉洁履职。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部门联席会议
2025年5月13日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审)专家行为负面清单
序号 | 具体行为 | 处罚或处理依据 | 处罚或处理措施 |
1 | 无故迟到 |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14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16条 | 1.迟到15分钟以内的,日常考核现场行为评价扣5分。 2.迟到15至30分钟的,日常考核现场行为评价扣10分。 3.迟到30分钟以上的,日常考核现场行为评价扣20分。 |
2 | 将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 |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14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16条 | 日常考核现场行为评价扣10分。 |
3 | 不遵守评标现场秩序,从事与评标工作无关事情 |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14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16条 | 日常考核现场行为评价扣10分。 |
4 | 对评标业务不熟悉,或不能熟练进行电脑评标操作 |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14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16条 | 日常考核现场行为评价扣10分。 |
5 | 评标过程中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 |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14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16条 | 日常考核现场行为评价扣10分。 |
6 | 评标工作尚未结束,擅自离开评标区 |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14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16条 | 日常考核现场行为评价扣10分。 |
7 | 故意拖延评标时间,影响评标工作进度 |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14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16条 | 日常考核现场行为评价扣10分。 |
8 | 评标过程中催促、干扰其他专家 |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14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16条 | 日常考核现场行为评价扣10分。 |
9 | 酒后参加评标 |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14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16条 | 日常考核现场行为评价扣10分。 |
10 | 确认参加评标后,距离评标开始时间不足30分钟临时取消参加评标 |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14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16条 | 日常考核现场行为评价扣20分。 |
11 | 在评标区擅自使用通讯工具或不遵守其它保密规定 |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14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16条 | 日常考核现场行为评价扣20分。 |
12 | 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干预其它专家独立评审 |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14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16条 | 日常考核现场行为评价扣20分。 |
13 | 拒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影响评标活动正常开展 |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14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16条 | 日常考核现场行为评价扣20分。 |
14 | 未按规定提交评标评审报告 |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14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16条 | 日常考核现场行为评价扣20分。 |
15 | 对评审费提出不合理要求 |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14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16条 | 日常考核现场行为评价扣20分。 |
16 | 在评标结束后,擅自将评标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 |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14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16条 | 日常考核现场行为评价扣20分。 |
17 | 在项目评标结果出现质疑时,需要配合进行复议,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 |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14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16条 | 日常考核现场行为评价记0分。 |
18 | 对现场监督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交易场所财物 |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14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16条 | 日常考核现场行为评价记0分。 |
19 | 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 |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14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16条 | 日常考核现场行为评价记0分。 |
20 | 擅离职守/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29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20条、22条 | 1.日常考核现场行为评价扣10分。 2.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21 |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招标投标法》第3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29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2013年修订)第12条、53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12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20条、22条 | 1.日常考核现场行为评价扣20分。 2.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
22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11、16、27、29条 | 1.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2.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 |
23 | 提供虚假材料入库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29条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11、29条 | 解聘 | ||
24 |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11、29条 | 解聘 |
25 | 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11、29条 | 解聘 |
26 | 受到刑事处罚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7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11条 | 解聘 |
36 | 被开除公职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7条 | 解聘 |
27 |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7条 | 解聘 |
28 | 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招标投标法》第40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51条、第71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29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2013年修订)第17条、53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20条、22条 | 1.日常考核现场评价得0分。 2.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
29 |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11、27、29条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30 | 私下接触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 《招标投标法》第40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29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2013年修订)第53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20条、22条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
31 |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29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2013年修订)第17条、53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20条、22条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
32 |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招标投标法》第39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29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2013年修订)第53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20条、22条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
33 | 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29条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
34 | 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29条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
35 |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招标投标法》第44条、56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72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2013年修订)第54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12、第16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21条、22条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6 |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11、27、29条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37 | 向他人透露对评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招标投标法》第44条、56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2013年修订)第14条、54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12、第16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21条、22条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8 | 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29条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
39 |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26条 | 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40 | 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29条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
41 | 评标专家不履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31条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2 |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招标投标法》第44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29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2013年修订)第13、53条,《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20条、22条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
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30条: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