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公立医疗机 构: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 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医保发〔2025〕5号)要求,现就规范整合 我市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
对照国家立项指南,将我市放射检查类项目整合为26个项 目(见附件1),停用“数字化摄影(DR)” 等17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确定整合后项目与我市原项目的映射关系(见 附件3)。
二 、价格管理
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将我市X 线摄影成像等七 类项目价格调控在安徽省医保局治理目标范围内,整合后的医疗 服务项目价格为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二级公立 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按三级公立医疗机构90%执行, 一级及以下公 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按三级公立医疗机构85%执行,经卫生健康 部门认定的县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参照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 收费标准。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 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执行的相关放射检查价格减收5元。实 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仅在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下 方可收取费用,实体胶片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三、支付范围
将“计算机体层成像 (CT) 增强”等22个价格项目纳入医保 支付范围,其中,“计算机体层成像(CT) 平扫”等12个项目按 照甲类管理,“磁共振 (MR) 平扫成像(血管)”等10个项目按 照乙类管理。“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 (PET/CT)” 等4个项目按照丙类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做好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在 医保信息系统数据库更新维护和对照匹配等工作,确保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落地生效。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 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放射检查类医疗服 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 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4月28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于 2025年4月27日24时前完成原放射检查类价格项目费用上传工 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
附件:1.250428《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_合医保发〔2025〕5号(1)
2025年4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