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间:2025年8月7日-8月1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1200吨PE膜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黄塘镇绿谷台商高科技产业基地A09-2块地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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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惠安县黄塘镇绿谷台商高科技产业基地A09-2块地。本项目生产卫生用品所需PE包装膜,年产约1200吨PE膜。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35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近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城东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远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应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调墨、印刷(擦拭)及危废贮存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热氮气再生和冷凝回收,通过一根3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限值;吹膜、制袋、烧边、插脚及底封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通过一根3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限值,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限值;燃气废气通过一根30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燃气锅炉限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2限值,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附录A表A.1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3限值,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袋分类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堆放场所,定期出售相关企业回收处理;废油墨、废擦机布、废胶、废空桶、废活性炭、高酸废液及破损废空桶收集后贮存,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清运处置(其中废空桶由厂家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