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有限公司铁多金属矿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等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8月7日-2025年8月13日。
电话:0451-****** 传真:0451-******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星街3号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15009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拟批复 意见 |
1 |
******有限公司铁多金属矿建设项目(重新报批) |
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黑河市逊克县境内,原生态环境部以环审〔2008〕188号文件批复项目环评文件,开工后在开采范围、采矿主副井、选矿厂选址及选矿规模等方面发生变动。本项目矿区面积为2.2836平方千米,开采范围为Ⅰ号矿体及Ⅱ号矿体内的42号勘探线—66号勘探线之间190米—-50米标高之间的矿体,开采规模为160万吨/年,开采矿种为铁、铅、锌、铜,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选矿生产规模为160万吨/年,采用“碎磨+选别”工艺,服务年限为12年。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等。主体工程包括地下采区、主副井工业场地、回风井工业场地、选矿厂工业场地、炸药库等。地下采区已建胶带斜井、副井、专用进风井、回风井、井下破碎系统、井下排水系统、井下中段工程等,新建地下盲进风井、倒段回风井、运输巷道等;主副井工业场地已建井口房、充填设施、修理间及配电房、办公楼、食堂等,新建预热间、提升机房、空压机站等;回风井工业场地已建井口房、提升机房、风机房、库房等;选矿厂工业场地已建高压辊缓冲仓车间、高压辊磨车间、微粉筛车间、球磨车间、分选车间、过滤车间、浓缩池车间等,新建1座35千伏变电站、化验室、撬装加油站、燃煤锅炉房(内设1台40吨/小时燃煤一体双机热水锅炉、软水制备系统)及配套工程。储运工程包括已建皮带廊、高压辊缓冲仓、粉矿仓、1号高位水池、多金属精粉库、药剂库、危险废物贮存库等,新建1座煤库、1座灰渣库、2座10立方米尿素溶解罐、1座30立方米石灰粉仓、1座500吨改性水泥料仓、1座铁精粉库、1座1980立方米高位水池、1座5立方米汽油储罐等。 |
(一)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加强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严禁超范围占地、捕猎野生动物。施工前剥离表土,堆放于表土堆场,采取表面撒播种草、周边设置挡土墙和排洪沟等水土保持防护措施,矿区服务期满后作为覆土使用,并进行植被恢复。严格落实黑土地保护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好黑土地保******有限公司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落实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措施,拆除并平整工业场地,对占用土地进行覆土复垦,恢复植被。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外运。运营期,矿井涌水、充填渗水经沉淀处理后优先回用于井下生产,剩余部分与锅炉系统排污水、机修车间隔油沉淀废水、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回用于选矿生产等。选矿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厂区实行分区防渗。对1号高位水池、2号高位水池、回水池、浓密池、尾砂储存池、选矿各车间收集池、集水池、尾矿泵房事故池、选矿厂事故池、地表充填站事故池、危险废物贮存库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危险废物贮存库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对高压辊磨车间、粉筛车间、球磨车间、分选车间、浮选车间、浓缩车间、过滤车间、充填站、尾矿泵房、炸药库、修理间及配电房、副井井口房及提升机房、预热间、空压机站、35千伏变电站、锅炉房、煤库、灰渣库、撬装加油站、铁精粉库、多金属精粉库等区域实施一般防渗。 本项目设5眼地下水跟踪监测井。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运输道路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加盖苫布,施工现场设置围挡,物料采用苫布覆盖,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施工场界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运营期,选矿厂高压辊磨缓冲仓车间、高压辊车间、微粉筛车间废气采用烧结板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3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应符合《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修改单要求;浮选车间、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分别经25米、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要求;充填站的水泥仓废气采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搅拌槽废气采用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混凝土搅拌系统的搅拌机、水泥筒仓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分别经7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要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恶臭气体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NCR脱硝+布袋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处理后经50米高烟囱排放,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要求。 矿山开采选用湿式凿岩工艺,采取洒水抑尘、强制通风措施;回风天井联络道设置矿冶专用净化除尘一体机;石灰石粉仓封闭并在仓顶设置布袋除尘器;煤库及灰渣库全封闭,沙子堆场采用苫布遮盖,定期洒水降尘。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应符合《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污水处理站采取密闭措施,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加油站采取油气回收措施,浮选车间设置密闭集气罩,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应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 (四)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降噪措施,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各种泵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风机进出口安装消声器等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工业场地建设等产生的石方用于尾矿库坝体修筑,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运营期,采矿废石和部分尾矿用于井下充填,井下污泥、污水处理站污泥经脱水处理后与剩余尾矿排入尾矿库堆存。锅炉灰渣、脱硫副产物外售综合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渗透膜、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处置。选矿厂破碎、筛分工序等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原生产工序。废矿物油、含油抹布、隔油池浮油、油罐底泥、浮选车间及危险废物贮存库产生的废活性炭、化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依法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选矿厂建设1座360立方米尾矿输送事故池,充填站建设1座18立方米事故池、1座200立方米事故池,防止尾矿及废液泄漏外溢。加油站选用双层油罐,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炸药库严格控制储存量,不同种类炸药、雷管等分开存放。建立管线检查制度,发现事故应立即组织抢修。健全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管理部门的应急联动,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七)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本项目建成投运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20.527吨/年、28.638吨/年、0.054吨/年。 |
有 |
无 |
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