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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桑区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一中队业务用房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审批信息

柴桑区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一中队业务用房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审批信息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审批立项
区域:
源发布时间: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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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一中队业务用房地块城市利用规划图》,本地块东至行政办公用地、南至行政办公用地、西至行政办公用地,北至防护绿地,规划用地面积约总占地面积为2012.0654m2(约合******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一中队业务用房地块23年年度变更地类现状图》可知,本地块现状主要为******公安局************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一中队业务用房地块城市利用规划图》中本地块行政办公用地(A1)规划,因此本地块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

根据《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0月发布),对建设用地地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评审:

(一)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的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

(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废处置场和工业集聚区关停、搬迁的;

(四)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地块属于上述情况中“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拟转让地块,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西省土壤污染条例》,扎实做好九江市污染地块名录建立和污染地块安全

利用工作,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为后续可能的现场环境调查工作以及土地变更用途提供指导依据。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开展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单位在国家和江西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和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组建了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组,遵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赣环土壤〔2022〕1号)等技术导则和有关规范,于2025年4月8日对地块及其邻近地块进行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并对熟悉******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一中队业务用房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调查过程简述如下:

一、污染识别

(1)通过资料收集与文件核查、现场踏勘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收集了地块及周边区域的自然资源环境状况、环境污染历史、地质、水文地质、地块现状及历史使用情况和周边地块现状及历史使用情况等信息。

(2)通过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掌握了本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存在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历史上存在混凝土拌和站、木材中转场、水泥制品厂等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和汽车停放、维修保养服务,现状存在汽车维修保养服务。其中,混凝土拌和站、水泥制品厂在运营期间主要产生粉尘和噪声,粉尘的化学成分为氧化钙(CaO)、二氧化硅(SiO2)、三氧化二铁(Fe2O3)和三氧化二铝(Al2O3),所含化学物质均为土壤大量元素,且为土壤的组成成分。木材中转场用作木材临时存放,木材是由自然生长的树木经简单加工(锯断、刮皮)后进行出售,其中锯板区域均进行硬化,机修置于室内,室内为混凝土硬化,地面入渗风险较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甚微。汽车停车场主要提供一般汽车停放服务,不提供危险废物、危化品运输车辆停放服务,不涉及废弃汽车停放服务,汽车停车场的污染泄漏风险较低。此外,本地块不在汽车停车场的全年主导风向下游且距离本地块较远。申丰汽车的汽车维修(无喷漆工序)、保养及职工生活产生的固体废物均按相关规************医院所产生的废气************************医院对本地块的环影响很小。因此,本地块周边工业企业对本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的影响很小。因此,周边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影响较小。

(3)根据本地块附近村民人员访谈可知,本地块500m调查范围内的水塘填土来源于附近山地挖方土,未填埋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因此,调查范围内的水塘填埋的土壤安全无污染。

(4)************医院、地表水体、农田和行政单位,没有其他重要公众场所等环境保护目标。

二、调查结论:根据以上分析和评估,本地块内历史上和当前均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周边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存在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对本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的影响很小,因此本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赣环土壤〔2022〕1号)中的“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可知,本次调查地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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