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二)
为扎实有效推进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充分发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形成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关于建瓯市某某鲜肉店经营不合格牛肉案
2025年1月13日,建瓯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某某鲜肉店经营的牛肉(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6日)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不合格项目为克伦特罗。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牛肉系从三家供货商处购进,且三家供货商均能提供当日牛肉的检验检疫证明及相关销售票据。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明确判断当事人被抽检出的不合格牛肉是从哪家供货商购进,但检测报告中的牛肉确系当事人所经营,因此当事人构成经营不合格牛肉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5月21日,建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合格牛肉的行为,并对其做出罚没人民币30177.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肉制品生产者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组织生产,切实履行好作为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肉制品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如实做好食品原料及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本案也警示其他经营者落实索票索证的同时,切实做好相关记录,以便于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可及时溯源,降低经营风险。
为扎实有效推进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充分发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形成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关于建瓯市某某鲜肉店经营不合格牛肉案
2025年1月13日,建瓯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某某鲜肉店经营的牛肉(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6日)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不合格项目为克伦特罗。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牛肉系从三家供货商处购进,且三家供货商均能提供当日牛肉的检验检疫证明及相关销售票据。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明确判断当事人被抽检出的不合格牛肉是从哪家供货商购进,但检测报告中的牛肉确系当事人所经营,因此当事人构成经营不合格牛肉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5月21日,建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合格牛肉的行为,并对其做出罚没人民币30177.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肉制品生产者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组织生产,切实履行好作为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肉制品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如实做好食品原料及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本案也警示其他经营者落实索票索证的同时,切实做好相关记录,以便于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可及时溯源,降低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