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用品生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23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街道南亨西路11号,邮编:51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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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居用品生产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惠阳区新圩镇东风村地段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改扩建后年产简易衣橱1500吨,鞋挂1500吨,收纳盒架300吨******居2500吨,洗衣机架2500吨、棱网置物架2000吨、篮子推车3000吨、组合衣橱1000吨,不锈钢挂衣架2000吨、不锈钢篮子推车1000吨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 (二)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喷淋塔浓水、纯水制备浓水、反冲洗用水以及清洗用水通过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和母槽液用水一同进入低温蒸发器,冷凝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中“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于生产,蒸发浓缩液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惠阳区新圩镇屯梓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印刷、粘箱工序产生的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NMHC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烤粉、电泳、固化工序产生的总VOCs排放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与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较严值;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污水处理站产生的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五)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液压油、废矿物油桶、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空容器、废弃超滤膜和反渗透膜、蒸发浓缩液、污泥等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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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17
发布机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来源: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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